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规范慈善信托,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

慈善信托、家族信托和慈善基金会

慈善信托制度是在英美法系背景下诞生、成熟起来的。最早的成文法并不具体,但是由于有判例制度和衡平法,所以信托制度得以逐渐完善起来。随着信托制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被各个国家所了解,用信托的方式开展公益慈善逐渐获得更多国家的认可,也使得这种实践从英国走向了世界。

家族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委托,代为管理家族资产的信托理财方式,其目的是家族财富的保值增值和代际传承。家族信托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发展于欧洲,但真正为人所熟知,则是在黄金时代的美国,洛克菲勒家族、摩根家族、卡内基家族等知名富豪家族,都是通过家族信托来实现家族财富的代际传承。

慈善基金会则有权向信托索要任何其财产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公益活动,而基金会作为慈善受托人的存在价值,就是管理信托资产,并且把资产收益转交给基金会,由基金会达成慈善的目标。慈善信托与基金会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同时享有免税的地位。

源起英国的慈善信托

提起慈善信托,相信很多人并不是很熟悉,作为新兴事物,与其相关的很多实务,需要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在实践中摸索和认知。作为一种行善的方式,慈善信托以慈善为目的、以信托为手段开展慈善活动,该项制度是在英美法系背景下诞生、成熟起来的。

在11、12世纪的时候,西方世界发生了一场风云突变的革命,从中产生出一个独立于皇帝、国王和封建主,只服从于罗马主教绝对专制权威的法律实体,这就是罗马教皇体制革命。

英国在中世纪的岁月里,神权和王权交错,宗教的势力日益扩张,使得宗教的理念越来越植根于人们的心中。一般的教徒协助教会宣扬教义及从事恤贫教化等工作,都将自己的土地等财产捐献于教会。教会则按照教会的规则,这些财产用于促进众多的公益活动,主要体现在:救济贫困、医治病患、照顾老人、教育儿童等类似的方面。

因为当时的教会为非纳税主体,而且占有的土地也很少转让出去,所以对以税收为主要收入来源,且取得最终土地所有权而言,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12世纪末英国国王亨利三世颁布法令禁止人们临终前将土地赠与教会。教徒为了践行自己的信念,生前将土地所有权转移给教会以外的人,即为受托人,在死后,再将土地交付给受托人,从而受托人按照捐赠人指定的目的、为着教会的利益进行管理,这种制度被称之为use(用益制度)。

这种制度由于其良好的适用性而得到广泛传播。从而看出,早期的公益信托,其捐赠的目的性与当时的慈善以及宗教法人的历史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英国信托制度有一大特色,就是信托制度的适用起始于宗教的目的,且公益信托先于“私益”信托而存在。

慈善信托在美国的发展

在美国早期,慈善信托的命运多舛。19世纪,公益和特权、建立教堂、拥有永久的巨额财富一样,不大受人们欢迎。英王伊丽莎白一世颁布通行的《公益用益法》也传到了美国,大多数的州法院都接受了英国的此部法律,但也有几个州认为慈善信托是无效的。

随着美国社会财富的日益剧增,社会矛盾的日益涌现,人们也就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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