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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的公告

各相关市场主体:

按照原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97号)要求,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要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

一、清理对象

清理对象为未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连续两年以上(包括两年)公示企业年报的,未在注册地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

二、清理要求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市场主体,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1.继续经营的市场主体要及时补报年度报告。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对未按时年报的企业,已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特别是年度以来连续两个年度(含两年)未依法报送年报但又想继续经营的市场主体,要及时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联系,及时补报年度报告,然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不再继续经营的市场主体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已经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应在补报年度报告后,及时向当地市场行政审批局或监管分局申请注销登记。

3.住所及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企业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并继续经营的,应及时向当地行政审批局或监管分局申请变更登记。

4.符合吊销条件的市场主体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连续两个年度(含两年)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我局现将清理市场主体名单(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请名单中市场主体需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前往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股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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